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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7种情形下,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

这7种情形下,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

在民间借贷和商业活动中,担保人往往因情面或利益承诺而承担保证责任。但法律并非一味苛责担保人,在特定情形下,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可以依法免除。以下7种情形,担保人需特别留意。

一、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,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,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,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,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,保证合同无效,担保人免责。

二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,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,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担保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、胁迫事实。

三、保证期间届满,债权人未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,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。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,不发生中止、中断和延长。一般保证中,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,保证人免责;连带责任保证中,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,保证人免责。

四、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,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。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的,保证人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责。

五、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,加重担保人负担的部分,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,变更主合同内容,如果减轻债务,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;如果加重债务,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
六、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,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债务转移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,否则保证人对转让部分免责。

七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、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等例外情形。

担保人在提供保证前应充分了解主合同内容,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,并保留相关证据。发生上述情形时,担保人可依法主张免除保证责任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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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05:44:18